房贷险:上海“破冰”

2004年04月16日13:41    作者:戴敦峰


  房贷险:上海“破冰”

  《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的实施,给人一线希望:饱受诟病的房贷险将逐步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

  房贷险“第一案”

  2000年4月,沈先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下称“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该行的要求,与上海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安保险”)签订了《商品住房保险合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当日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下称《综合条款》),其中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公告还规定,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自动扩展”到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

  2002年1月,沈先生因两次意外摔倒“感到头痛”而去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康复科就医。

  1月29日,沈先生死亡。医院为他开出的死亡小结上的诊断为“脑出血”。

  同年4月,沈的妻子黄女士依据保险合同和上述公告,向天安保险提出赔付剩余的27万余元房贷款的要求。

  9月,天安保险发出拒绝理赔通知,理由是:根据沈的病史记录,“已排除由意外事故引起脑出血死亡的可能”。

  11月,黄女士为此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成为上海《综合条款》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险纠纷。

  2003年10月,长宁区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借款余额交付长宁支行”。

  天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2004年3月15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我们尊重并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天安保险公关部负责人许建国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我们对判决结果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天安保险认为,沈的死亡是由于疾病而非意外,而按照《综合条款》的规定,对因疾病导致死亡而丧失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死亡,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大公律师事务所的胡栋律师指出,由于“还贷保证保险”既是财险,又带有寿险性质,而财险和寿险在保险标的和种类上都存在差异,难以粘合,这才是产生上述争议的关键。

  “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合同里只对‘单独、外来的原因’造成的意外才理赔,而我们还缺少这样细致、严密的规定。”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一位负责人也表示,“所以我们也考虑在《综合条款》修改时加上‘单独’二字,这样可能更为严密。”

  再看《综合条款》

  无论是判决结果还是由此产生的争议,都使这宗房贷险“第一案”

  引人注目。而人们更关注的,还是其背后的《综合条款》。

  “在《综合条款》公布之前,上海的六大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各有自己的一套标准。”上海市保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此我们不断接到消费者对于房贷险的投诉。”

  原来的房贷险政策制定于1992年,多年以来可谓饱受诟病。

  按照原先的规定,在房贷险合同中,受益人是贷款银行而不是花钱投保的购房人。购房人一旦发生意外而不能按约还款,他既有可能丧失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又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那其实是给银行保险,对于购房人来说则是险而不保。另一方面,银行基于放贷而获得的高额利息收益,已冲抵了购房人可能无力还款的风险。”上海弘安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律师程蔚骅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这样的保险实际上是一项有失公允的交易。”

  “当时关于房贷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保险金额过度、保险期限过度、保险费率过度等。”上海市保监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针对这些媒体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牵头6家保险公司合作起草了《综合条款》,并经一年半的改造、完善、升级,最终由中国保监会审批通过。”

  《综合条款》中最大的改进就是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这对贷款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它是贷款人利益在房贷险中的体现。”胡栋律师评价道。

  在《综合条款》实施之前,房贷险保障的内容只是:火灾、爆炸、水管爆裂、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灾害使住房遭受损失,且还要免除地震造成的损失。“对上海地区而言,这些灾害简直是‘百年一遇’。”胡栋律师说,“房贷险保费高,赔付率低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据媒体报道,1992-1998年,上海各家保险公司房贷保险费收入达2.4亿元,但其间理赔案只有一例,金额仅为8万元。而《综合条款》出台后,仅在2002年第一季度,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大众保险3家公司就先后据此支付赔款82万多元。

  当然,《综合条款》对房贷险的改进远不止上述一条。

  对于原来的房贷险,消费者的另一个质疑之处在于投保金额按房屋购置价格来计算。而事实上,房屋购价中土地使用的价格占了30%以上,但土地几乎不存在风险——即使房子被洪水冲垮了,土地仍然安在。那么,按房屋购价收取保费就大大超过了作为抵押品的房屋的实际保险价值。因此,《综合条款》将投保金额改为“按贷款余额确定”。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省下一大笔没有意义的保费。

  在保险费缴纳方式上,《综合条款》也充分考虑到还贷后贷款余额逐年减少以及贴息等因素,虽然仍保留了一次性收取保费,但却是按逐年递减的贷款余额来计算保费的。

  《综合条款》还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起交付而保险责任竟从滞后多时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性,规定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之日24时止”。也就是说,保险期限比以前增长了。

  在理赔方面,《综合条款》改变了此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付方式,采取了在借款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的办法。这明显对购房人有利。

  “变”及全国

  虽然对于消费者而言,《综合条款》有诸多好处,但目前其所惠及的,还只是上海地区的购房者。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综合条款》只是一项地方规定,并未在全国推广。

  不过,尽管“官方”没有主动推广,市场的力量还是促使其他地区也发生了类似上海的变化。

  据报道,虽然不像上海那样有“统一行动”,但北京市各家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已作出了改变。如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从2002年就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相较于原来的房贷险,新产品最重要的调整是扩大了个人住房保险的保障范围,除了对房屋本身的保险,还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和室内财产保险。另外,为了解决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造成保户利息损失的问题,该公司引入了保费现值的概念,将可能产生的利息损失从保户应交的保费中扣除。

  在杭州,从2002年5月起,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始在房贷险协议中规定:如果贷款人因为意外情况不能及时还贷,保险公司将“代为还贷”。该年底,平安保险公司也对房贷险作出调整,新增了还贷保证保险,并开始按贷款额收取保费。

  “无论是通过行业公会强制调整,还是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整,至少从整体来看,曾经饱受诟病的房贷险正在逐步地朝着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发展。”一位业内人士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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