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率在现行基础上调高2倍
2007年10月28日14:06
来源: 新华网
作者:毛咏
作者:毛咏新华网乌鲁木齐10月27日专电 新疆拟对每平方米最低为0.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现行基础上调高两倍,其范围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大城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率由0.5元至5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现行的0.4元至3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1.5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工矿区、建制镇由0.15元至1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新疆城镇土地使用税率标准适用范围也相应由原来28个市、县(市)、工矿区扩大到89个,并划分为七类地区,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额标准。
据审修《实施细则》草案的新疆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称,目前虽把税额标准提高两倍,但总体上仍然低于国家新规定的标准。
P>(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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