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颁布 亏欠出让款土地权利不予登记

2008年01月04日08:38  来源: 北京商报    作者:丁蕊

  继承和赠予土地不登记也有法律效力

  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土地权利将不予登记。这是国土资源部昨日公布 《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而未经登记的土地权利将不予发放产权证。

  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我国土地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办法》要求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还包括:土地权属有争议、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及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有评论表示,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不动产,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意义重大,对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会产生积极影响。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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