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一开发商私卖拆迁房被判侵权
2008年03月04日17:24
来源: 新华网
作者:梁书斌
作者:梁书斌
新华网哈尔滨3月4日电 施工期间,被用作临时办公室和库房的应拆迁房,却被开发商出售,引起住宅楼业主的不满。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责令其限期拆除房屋,并按约定修建围墙。
2003年,哈尔滨某县中学准备新建教师住宅综合楼,相关手续批准后,2003年7月,该校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叶某签订了关于教师住宅楼开发建设问题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对房屋进行拆迁。其后,由叶某负责具体施工。施工期间,叶某将拆迁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两栋住房临时用作办公室和仓库。2004年,工程竣工后,叶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把这两栋住房拆除,而是把它们卖给了陈某,并在县房产处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证。
2004年9月,教师住宅楼全体业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转移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10月,该县房产处依据有关规定,撤销陈某取得的两栋房屋所有权证。其后,叶某仍一直不履行协议内容,拆除这两栋应拆房屋。2007年,66户业主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立即拆除法定拆迁范围内留有的两栋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拆除房屋及修建围墙的民事责任。判决叶某限期拆除住宅楼院内两栋应拆房屋,拆除部分由叶某按原协议约定修建围墙,拆除费、修建围墙款由叶某自行负担。
叶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哈尔滨某县中学准备新建教师住宅综合楼,相关手续批准后,2003年7月,该校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叶某签订了关于教师住宅楼开发建设问题的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对房屋进行拆迁。其后,由叶某负责具体施工。施工期间,叶某将拆迁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两栋住房临时用作办公室和仓库。2004年,工程竣工后,叶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把这两栋住房拆除,而是把它们卖给了陈某,并在县房产处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证。
2004年9月,教师住宅楼全体业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转移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10月,该县房产处依据有关规定,撤销陈某取得的两栋房屋所有权证。其后,叶某仍一直不履行协议内容,拆除这两栋应拆房屋。2007年,66户业主将叶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立即拆除法定拆迁范围内留有的两栋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拆除房屋及修建围墙的民事责任。判决叶某限期拆除住宅楼院内两栋应拆房屋,拆除部分由叶某按原协议约定修建围墙,拆除费、修建围墙款由叶某自行负担。
叶某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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