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10大“剪径好汉”

2008年03月18日13:20  来源: 今日财富地产SHOW    作者:曾欣欣


  “此山是我开,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这样的事情,并非武侠小说所独有,如今的楼市中,也遍布此等“剪径好汉”。

  NO1.很无赖

  居民失去“行走权”

  关键词:缴费

  住了七八年的小区,忽然要自己掏腰包租下大门的“行走权”,这是住在成都致民路32号新桥小区的居民的尴尬遭遇。该小区门口的一块小黑板上写着没缴钱的住户姓名。据了解,该小区的正门外的一片空地为一家化工公司所有,该公司告示说如果居民们要从这里通过,就必须每月缴纳10元-10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停车费”和“过路管理费”。

  路霸指数:9.5

  《地产SHOW》感言:交点钱算什么呢,业主应该庆幸物管总算没有剥夺自己的“行走权”。

  NO2.很无奈

  莫名其妙的“大堂使用费”

  关键词:大堂

  “买了楼上的物业,却还要交纳大堂租用费,否则就不能从大堂经过!”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丽华大厦西塔的业主们对自己的遭遇义愤不已。然而,物管公司对于大堂收费却“有理有据”,理由是一楼大堂是一姓陈业主的私人产业,没有无偿使用的义务,因此其他业主要想经过就必须按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大堂使用费”。

  路霸指数:8.0

  《地产SHOW》感言:“我的地盘我做主”,除非你有绝世轻功,可一跃而上,否则就乖乖掏钱吧。

  NO3.很荒唐

  “依法劫道”?

  关键词:权利

  2007年7月,重庆一个小区的业主开始对经过小区的车辆收过路费,按照车型不同,价格也在1到10元钱之间。收费的业主告诉记者,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是全体业主的决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小区道路的维护。业主们认为,这是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赋予他们的权利。

  路霸指数:7.5

  《地产SHOW》感言:法律赋予居民收买路费的权利,这可算是“依法劫道”了,只是不知这是《物权法》的哪条规定。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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