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来房产竟售“空中楼阁”

2008年03月18日13:26  来源: 市场导报    作者:陈彤 叶傲蕾

  规划批建24层,却售出了25-26层,花下巨额费用购买的商品房最终却无法拿到手,乐清市银来大厦的10位“准业主”为此提出强烈的交涉,最终开发商承诺补偿巨款。然而时隔半年之后,400万元补偿款至今未能兑现。《市场导报》获悉,10位购房户日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乐清银来大厦坐落于该市新城区,开发商系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来房产)。大厦于2003年开始兴建,其规划建设总面积为38706平方米,地上层数为24层。然而,开发商却一直以26层楼房进行销售。

  购房者朱某说,他于2004年12月,以预订登记的形式签订了合同,购买了银来大厦A幢2501室商品房一套,之后陆续交纳预付款,共计47万元。未曾想,大厦盖到24楼就结顶了。

  与朱某处境相同的共有10位购房户,均为银来大厦25、26层的“准业主”。“等了三年的房子,怎么就成了海市蜃楼?银来房产这是在诈骗!”众人一致反映,开发商就此事从没有作出任何说明,问题暴露后,也未曾给出一个合理的态度。

  2007年8月27日,消费者一同向乐清市消费委投诉。根据所提供的交款凭证等资料显示,他们所交纳的定金及预付款共计341万元。

  消费委调查确认,银来大厦建设项目开工后,开发商试图改变规划,使建筑楼层增加至26层,并自信能够如愿。2004年2月至2005年初,开发商将“想必能建成”的25、26层10套楼房向社会以预订登记的形式销售,但直到2007年,25、26层建筑仍然未获相关部门批准。

  乐清市消费委指出,开发商在25、26层未获正式建筑规划许可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户订金、预付款的形式,擅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仅构成行政违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发商因为用地、立项、规划审批过程中政策的不一致,争取增加建筑层次未果的事实不能作为推卸民事侵权责任的理由。

  此后,乐清市消费委多次主持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就补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均无果而终。

  当年9月17日再度组织调解时,银来房产最终同意在返还预付款的基础上,补偿每位购房户48万元。根据乐清市消费委的调解,温州仲裁委员会于当年9月30日作出了10份仲裁调解书。确认由银来房产返回购房者全部定金、预付款341万元,补偿每户经济损失48万,共计821万;仲裁还确认,银来房产分别于10月15日、11月15日前将款项存入乐清市消费委账户。

  本以为这一纠纷到此有了了断。然而事后,开发商在返还预付款等341万元、补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后,剩余的400万元补偿费被束之高阁。

  2008年3·15期间,这一案件被作为温州市2007年度10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剩余的400万元补偿款何时能够兑付,购房户们却至今仍不得而知。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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