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降价补偿不应成行规

2008年04月03日08:05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卢博林

  针对近期深圳部分楼盘调整价格,业主纷纷提出退房、补偿差价等要求的情况,昨天上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召集部分开发商的法律顾问,专门就此事进行了研讨。与会人员表示,开发商对购房者没有赔偿的法律义务,个别开发商基于维护客户关系做出的补偿不能成为业内的参照标准。

  3月27日,本报刊出《万科、金地回应“降价补偿”问题》的报道后,几位金地梅陇镇二期的业主致电本报房地产投诉热线,表示欣赏万科对业主做出的补偿行为,同时认为金地也应该参照万科的做法对二期业主给予送装修的补偿。对此,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会长许权在昨天的会议上表示,只要开发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那么是否对购房者进行补偿完全由开发商自己决定。做出补偿是企业的个别行为,其他公司没有参照进行补偿的的法律义务。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违约、侵权,希望购房者通过行政仲裁、法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尹成刚说,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存在一定风险,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不能将承担风险的责任推给另一方。房屋买卖同时也是一个合约行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有履约的义务,不能以所谓的房价下跌为由拒绝履约。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否则,补差价,送装修、管理费和车位等都不是合理诉求。尹成刚说,这一轮房价下跌引发的种种问题,说明了市场存在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但这个责任不应该由开发商负责。

  开发商代表观点集纳

  万科地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颜雪明:

  少数客户提出的退房或补偿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因为开发商不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部分客户的房价缩水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并非由开发商降价引起。降价和缩水是市场调整这一原因造成的后果。在市场向下调整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商没有对房子进行降价销售,客户的房产价值同样会缩水,如果市场平稳,即使开发商降价50%销售,房子的价值仍然是不变的。

  万科很关注客户的感受,会在法律义务之外做一些补偿行为,但基本以法律为依据,不会参照其他开发商的行为调整自己的标准。

  泰华地产代表:

  房屋定价是按照当时市场情况,并参照片区其他楼盘的价格而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公司理解客户的要求,但不会退房或补偿差价,将会通过提高小区的配套水平和房屋的增值服务来回馈客户,同时也希望业主理性维权。

  金地地产公司律师朱世强:

  房价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公司在预售前已经将房价向有关部门做了备案,不存在价格欺诈或胁迫买卖。对于二期业主提出的退房、现金补差价的要求,金地集团(600383行情,股吧)不会同意,因为这不是合法、合理的要求。不过,公司会加大服务力度,提供合同外的配套增值服务。

  桑泰地产法律顾问黄海涛:

  3月底,公司对其开发的桑泰丹华府三期推出特价优惠,均价由2万元/平方米调整为1.6万元/平方米,并承诺对已经签订正式合同的20多位客户按照差价全额赔偿。

  此次降价促销行为是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作出的,是完全正常的。对老客户进行补偿的目的是减少老客户的损失,同时化解矛盾。桑泰方面同时声明,补偿的做法是企业自愿的个别行为,不代表公司有这样的合同义务,更不代表该做法对其他公司有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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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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