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的信托式合作建房实验
作者:韩笑在全国一系列的个人合作建房计划宣告失败或以多种方式“异化”之后,曾经是律师出身的北京合作建房发起者之一的孟宪生所采用的信托模式合作建房或许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这是一次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尝试,也是一次解决社区问题的尝试,希望在这里资本收益和公共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这是律师出身的北京合作建房发起人之一的孟宪生,同时也是作为合作建房项目的组织者从青岛出让方拿到土地之后所说的一句话。
2008年春季,在经历了与出资者三个多月的相互协商,与所收购地产公司的艰难谈判以及竞标等法律程序拿到地后,北京合作建房发起人、房地产律师孟宪生的青岛合作建房项目悄悄启动,开始了新一轮的合作建房实验。
不过,与其他在一级或二级市场上拿地的合作建房组织不同的是,孟宪生是通过收购地产公司的方式直接拿地,这和北京合作建房者于凌罡后来引入万通地产(600246行情,股吧)公司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也和深圳、温州等地通过与地产开发商合作收购烂尾楼的做法不同。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同样是以公司方式出现,孟宪生和他的合作建房者们采取的是信托模式。
在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以孟宪生为代表的青岛项目的启动,在出资人的商业利益之外,无疑承载了更多现实的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效益多于商业效益,作为律师出身的孟宪生们所要做的,显然并不止于此。
新“信托模式”
按照孟宪生的设想,信托式合作建房就是按照信托的原则,合作建房参与者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把资金集合起来专户管理,并且把信托资金交由作为受托人的合作建房组织(或个人)进行管理、运作进行合作建房事务的一种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基于《信托法》的规定,一旦合作建房者和合作建房组织签订信托协议,他们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即告成立,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因而合作建房资金就具有了更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在此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行使管理权,委托人行使监督权和受益权,合作建房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责权利十分清楚。因此,这一模式更加有利于合作建房者形成一个利益上的共同体,也有利于增进互相信任,也可以更好地对合作建房组织进行监督。而尤其重要的是,早在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也给合作建房者提供了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孟宪生表示,以往众多的合作建房组织采用公司化运作,有着先天制度上的缺陷。由于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公司为实现其功能,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占有更多的资源,这与“居者有其屋”的合作建房理想目标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采用信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信托制度坚持以下原则:按照信托制度要求,受托方不能为自己的私利而作为,他的法定义务就是为受益人而作为;经理人的作为是基于对受益人利益的忠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建房采用住宅合作社这种非盈利的组织形式无疑比公司化的运作更为合理。
事实上,在全国的很多合作建房实验中,很多合作建房组织并非主观上想要与地产商合作,而是迫于两个压力,一是拿地资金上的压力,二是组织合法性的压力:而后者则更具有先天的决定性意义。
从现实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没有一个合法的合作建房组织,合作建房者无论如何努力也摆脱不了法律地位上的尴尬。在现实的法律框架下,住宅合作社一直无法摆脱所遭受的 “非法集资”的质疑,温州合作建房项目便是很好的例证。
孟宪生分析,很多项目本来已经拿地成功,甚至资金都已经到位,但是迫于“非法集资”的帽子与方方面面的压力,在拿地之后仍然无法取得任何实质进展,最终不得不转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这样的项目中,最早的合作建房者只能转为股东,在购买公司开发的最终产品时在法律上却并没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合作建房者不一定能保证买到房子——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合作建房的初衷,也成为很多合作建房者最终脱离组织而导致项目失败的关键所在。
- 04/07 11:36哈尔滨合作建房开工在即
- 01/16 11:44河南省政协委员提案:个人合作建房 风险大宜叫停
- 01/14 14:57合作建房要么规范要么暂停 处理小产权莫一刀切
- 01/09 13:33北京合作建房团队青岛拿地 4000万购10万平方米
- 01/09 09:27北京合作建房团队青岛拿地 预计房价每平米六千
- 12/21 15:00广州合作建房者首度竞价拍地败给开发商
- 12/07 11:02评论:合作建房者拿地须竞拍表面平等实为扼杀
- 12/07 01:59合作建房拿地须竞拍表面平等实为“扼杀”
|
热点新闻
|
热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