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2008年04月11日09:02  来源: 央视国际  

  北京市建委今天表示,市民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凡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规定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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