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适房停售数年后开始接受申请

2008年04月14日10:30  来源: 新快报    作者:黄颖


  ●合条件者可选三次房

  有市民表示近日推出的经济适用房位置不符合自己买房的要求,宁愿等下一批推出的其他经济适用房项目再购买。但他们担心申请购房后一旦放弃选房会被取消资格。

  对此,市国土房管局表示,申请人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在3年有效期内需接到配售通知方可选房。选择购房时,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家庭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有祖屋面积按份额算

  有市民提出疑问,申请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如何计算居住面积?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按申请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居住面积。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再申购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册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申购时,各家庭成员已作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必要条件,享受了政府的住房保障,但未婚子女因结婚需分户居住,如新组成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适房后离婚者不能再申购

  随着经济适用房的推出,有已经享受过经适房优惠政策的家庭想通过离婚来多买一套房。对此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广州市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昨日的咨询活动中,不少市民建议广州增加经租房,供未达到廉租房保障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市民租住。

  50多岁的市民李阿姨表示,她是某单位的下岗职工,自行找工作只有1000多元的收入。她是无房户,但按规定又达不到廉租房保障条件,她只有六七万元积蓄,想买经济适用房,但即使能给首期款,银行也不愿意贷款给她,根本买不了房。她建议政府部门增加经租房,哪怕租金比廉租房高一些都能接受。

  另外,也有市民对离婚后的单身人士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出异议。对此,市房改办、住建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单身人士身份暂时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但可以考虑与父母一起申请购房。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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