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自主拆迁”模式再思考
作者:赵灵敏能否推广?
鉴于月川社区创新城市拆迁模式取得顺利进展,并见实效,目前河东各社区均效法月川社区的做法,纷纷成立了类似的拆迁公司。
2008年1月,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等海南主要领导先后在新华社报道的《三亚旧城拆迁坚决让利于民》一文上作了重要批示。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建设厅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成调研组,于2008年2月中旬就三亚市旧城拆迁改造工作进行了调研。在3月份完成的调研报告中,调研组建议通过特区立法使“三亚拆迁模式”法制化,依法规范海南的“城中村”拆迁改造行为;并建议向建设部上报,争取全国推广。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的调研组也来到了海南,专程了解新拆迁模式的运作情况。
对于三亚的拆迁新模式,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的副教授朱亚鹏认为,这是三亚政府在努力解决拆迁这个全国性的难题,是一种创新的尝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利益。虽然不一定全部都很好,但值得提倡。
朱也认为这种模式创造了一种多赢的局面:政府避免了传统拆迁方式可能造成的负面政治后果;对开发商来说,虽然拆迁公司是半指定的,在这一点上有一定束缚,但并没有增加拆迁成本,何乐而不为?而居委会则提高了权威,也争取到了利益;居民个人的讨价还价能力有限,组织成公司就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好处,处境比以前好了。而且有居委会主导的拆迁不会很强硬,倾向于说服引导,也对居民有利。
更重要的是,这种拆迁模式向由市场机制来解决拆迁问题的方向上迈进了一步。发达国家的拆迁主要采用民事谈判的方式,让开发商和居民平等谈判,政府进行监督仲裁,不会动用公权力偏袒某一方。有一户不同意就不能拆。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进行的拆迁,也要经过严格的仲裁或法律程序。
但在我国,政府通常强力介入拆迁的过程,和开发商结成利益共同体。这集中表现在《拆迁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保护手段上具有不公平性,让被拆迁人没有安全感。比如,如果开发商和居民就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可在1个月内提请仲裁,在3个月内起诉,但在这期间,拆迁不中止。这样一来,即便居民后来胜诉,房子也早没了;而开发商如果擅自拆迁,只进行警告和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的处罚,这样的力度根本构不成对开发商野蛮拆迁的有效制约。
因此,朱亚鹏认为,三亚的拆迁是向理想模式迈进的一步,但政府在组建拆迁公司、进行拆迁费用评估中的作用仍很明显,未来还是要尽可能弱化政府的角色,突出居民自身的作用。同时对不合时宜的拆迁条例进行修改,保护居民在拆迁中进行集体谈判和协商的权利。
另外,居民在拆迁中得到的好处主要由居委会主导的拆迁公司掌握,这就对居委会的管理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防止少数人垄断权力和利益,产生新的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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