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住房销售合同须注明节能信息
2008年04月15日10:37
来源: 房地产时报
作者:忻文
作者:忻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询意见函)要求,新建住房在施工、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中,应对节能信息给予公示。
根据该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该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不按规定公示的相关单位,最高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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