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新政有效遏制炒卖经适房

2008年04月16日16:34  来源: 竞报    作者:柯廷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只此一条规定,就可以有效遏制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活动中的“阴阳合同”问题。”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近印发执行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条款将对炒卖经适房的行为予以有效遏制。

  根据该《通知》,今后本市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将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即4月8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政府依法确定购买人原价购买或由政府原价回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4月8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政府依法确定购买人原价购买或由政府原价回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但是,无论是新房还是老房,按市场价格出售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均可以优先回购。该负责人表示,这条规定的执行,对于市民所担心的产权人通过与购房人签订“阴阳合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规避土地收益价款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责任编辑: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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