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政府强拆7000㎡新房 百户居民难回迁

2008年05月16日08:48  来源: 东方网    作者:杨丽萍


  适用法律之辩

  据侯占润称,根据规划,天信花园不仅超了道路红线,还有超高和超期的违法行为,将其定性为“违法建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而强拆也是在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办事。

  记者从乌市规划局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看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决定限你公司于2008年4月1日上午8时30分前,自行拆除7#楼、8#楼,并清理好现场,如逾期不拆除,市政府将依法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然而,开发商则认为,即便是违法建筑,也只能适用当时尚有效力的《城市规划法》。因为所建的7#、8#住宅楼及相连的门市楼,均兴建完成于2007年以前,并非在新法生效后才开工兴建。在天信公司兴建时,《城乡规划法》尚未生效。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城乡规划法》规定,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使,而同时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并未授予政府强制拆除权。

  对此,侯占润在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指出,天信花园还未交房,其建筑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应适用于今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4月2日,即天信花园商住楼7、8号楼被强拆的第二天,《兴安日报》上刊登了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致天信花园购搂户和回楼户的一封公开信指出,“天信花园临爱国路的7号、8号楼未按规划设计要求退道路(爱国路)红线,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

  但开发商方面称,就算7号楼和8号楼少退道路红线5米,但2栋楼为什么都拆除了约40米?对此,侯占润解释说,虽然仅拆除占红线的5米从技术上可行,但“违法建筑”是个整体概念,即使全部拆除也是有法可依的。侯占润还打了一个比方:一个人用手实施犯罪,你能说就把手砍下来而不追究这个人的责任吗?

  据悉,开发商已向内蒙古自治区区高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乌市政府及规划局所实施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及强行拆除天信花园7#、8#楼计5个单元7层住宅楼及相连二层门市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赔偿因上述被强拆7000余平楼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百户居民等待回迁

  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没有内蒙古高院受理此案的消息。除了开发商,最着急的是回迁户和购房业主。

  “拆完之后,政府说信访办可以接待我们,我们找到信访办,信访办说找开发商,找到开发商,又说让我们找政府。我们的家到底在哪里?”一位年近六旬老人的回迁房已被拆除,目前老两口只能租房住,每月近400元的租金让他们不堪重负。

  “如果没有销售许可证,你说我们能买这个楼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购房户认为,(这个项目)既然是违法建筑,为什么包括销售许可证在内的证件都齐全呢?

  据了解,受强拆影响的回迁户购房户共48户,还有58户因贷款银行已将该项目定为有风险项目而停贷,另有28户回迁在未建成的四栋楼内,也已停建,这28户将无法按时回迁。如此,共有约100户回迁户受到影响。

  一位回迁户问:既然是违法建筑,为什么不在建成之前拆除,而要在建成之后拆除呢?在他们看来,即便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毕竟没收之后还可以安置回迁,不会损害到老百姓的利益。

  据了解,乌市政府已在当地媒体公示,“确保今年10月15日前购楼户和回楼户迁入新居。”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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