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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规征求意见:全装修交房 住宅按套内面积算

2019-02-23 10:47:03 和讯房产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京房字”

    原标题:国家新规范征求意见 新建住宅将全装修交房!

  各位粉丝:

  大家要买的房子,特别是新房,将来会是什么样的?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就《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

  这次住建部集中对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程规范征求意见,其中就包括了《住宅项目规范》。

  这些工程规范究竟有什么用?简单来说,工程规范是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底线”要求,具有“技术法规”性质,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中位于顶层。明白什么意思了吧,就是这个规范是一条“底线”,盖房子等工程建设是必须遵守的。

  下面来具体说说《住宅项目规范》中和大家密切相关的内容。

  01

  这次《规范》中拟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

  2、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

  3、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

  

也就是今后城镇(自然包括城市)的新房,有望都将全装修交房。

  也就是今后城镇(自然包括城市)的新房,有望都将全装修交房。

  这里的关键还是要做好全装修的标准和规范,并严格执行,否则一些开发商做出来的全装修真是不敢恭维。

  02

  还有一条大家肯定很关心,就是“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因为去年“公摊面积”的问题曾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不过不能理解为这条规范就意味着取消了“建筑面积”或“公摊面积”。

  因为实际上在目前的新房销售时,虽然开发商们推广时用的房价是建筑面积单价,但其实在购房合同中,也是换算成套内面积单价的。

  

 03

  03

  下面是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表格。其中建筑结构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主体结构是不低于50年。

  

住建部新规征求意见:全装修交房 住宅按套内面积算

  为什么我们房子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是70年,主体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和设计使用年限就只有50年?

  是这样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一规定的时期内,只需要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也就是说,虽然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但并不意味着只能使用50年。

  04

  下面是住宅建筑室内空气品质参数限值。这也是大家关心的,比如甲醛等。

  

这里,游离甲醛的限值为0.08mg/m3,用的是1小时均值;TVOC为0.5mg/m3,用的是8小时均值。

  这里,游离甲醛的限值为0.08mg/m3,用的是1小时均值;TVOC为0.5mg/m3,用的是8小时均值。

  05

  下面到了房间内的各种面积、层高标准,这也是大家关心的。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米;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也就是那种开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米。

  卧室的使用面积上,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米;单人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米;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米。

  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当三件卫生器具集中设置在同一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米。

  下面是层高。说实在的,层高标准并不高。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住宅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米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符合对采光、通风、日照(楼盘)、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厨房应设洗涤池、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灶具、排油烟机预留安装位置。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06

  最后是电梯,很多人都知道,过去的老房子,六层及以下的都没有电梯。不过此前在2015年,北京(楼盘)市已经规定,新建、改建的四层(含)以上住宅,均须设置电梯。

  此次在住建部征求意见的《住宅项目规范》中也明确,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且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且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为1.5米×1.6米,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米;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不应少于1台。
(责任编辑:宋虹姗 HO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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