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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2019-07-17 13:52:50 和讯房产 

  7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另外,在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征收管理模式等方面也做出了适当调整。

  对于调整征税范围的原因,财政部表示,主要考虑是为了与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具体来讲,是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

  在税收优惠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此次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专门提及了集体房地产的征税内容,具有非常好的务实导向。类似政策体现了从税法角度积极进行引导,进而对集体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成较好的政策支撑。

  从政策上看,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资入股的,都要纳入到土地增值税缴纳的范围之中。实际上在这两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一个新事物,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出售相关集体用地,所以这也使得此类土地运作中的税费内容更受关注。在实际过程中,一旦涉及征税,侧面也说明政府对于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持鼓励的态度的,这样也利好相关土地交易纳入到税费监管领域之中。

  而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未来也有助于形成包括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领域,所以相关税费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此类住房的开发成本中,也是未来值得关注的内容。另外包括农村小产权住房等,后续是否要纳入到此类税费征收的监管中,也是一个需要积极关注的内容。

  在农村土地方面,由于这两年农村土地市场关于承包经营权续期、流传的做法也比较多,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关注也非常有必要。类似不征收的表述,也打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面的顾虑,税费成本减少,本身也是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即利好规模化农地经营的发展。

(责任编辑:徐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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