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地产网讯:7月9日,中骏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恒伟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原贷款人、融资代理行及担保代理行等于2020年7月8日订立融资协议。
据此,贷款人同意授予借款人合共至多人民币4亿元等值港元或美元的定期贷款融资。该融资将用于为偿还借款人非直接控股公司所结欠的股东贷款提供资金。
根据融资协议,该融资自首次提款日期起计为期3年,并由中骏集团及借款人的其他股东担保。
此外,黄朝阳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继续为中骏集团的唯一最大股东;必须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35%;及必须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违反有关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因此,该融资将即时到期及应予支付。
于公告日期,黄朝阳及其联系人合共拥有中骏集团已发行股本约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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