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与被告饿了吗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饿了吗”变更其企业名称,并赔偿“饿了么”1万元。
“饿了么”表示,其创立于2008年并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经过多年发展,饿了么”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告成立于2016年,在“饿了么”系列商标已获核准注册且具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被告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饿了吗”则辩称,其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且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饿了吗”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赔偿饿了么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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