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丨广州房屋交易出新规 违法销售每套处3万罚款

2021-01-13 21:59:35 和讯房产 

  1月13日,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州房屋交易实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显示,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发布人按照每宗信息处以3千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显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违法预售正在建设的商品房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限售条件的商品房: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按销售的房屋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机构违反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限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意见稿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违反规定,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电商费等房款以外的费用: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5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而未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徐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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