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征收在签约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

2021-02-23 08:07:59 观点地产网 

观点地产网讯:1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为了加快推进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解决,保障回迁安置房及重点工程建设,预防新增征收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减少群众安置周转期等,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通知》,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规范了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程序,同时加强行政与司法工作衔接。

《通知》表示,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同时,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减少执法周期,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此外,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知》明确,在现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并明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同时,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变更地址不及时书面告知进行不良后果提示。

而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北京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责任编辑:徐帅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