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意见》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省、市、区级人才公寓等纳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
在租金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可进一步降低。
重点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回购、回租等方式将低效利用的安置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新建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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