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缴存困难证明材料,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三个月内,企业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企业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可在5%-12%区间内降低,同时不受“每个缴存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应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等条件限制。
加大对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延长提取时限: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等受疫情影响从2021年12月23日起超过5年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提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1、因疫情防控线下业务停办,错过2021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无房职工租房提取);2、2022年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但未达到18000元金额上限的;3、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在2021年度未按原提取细则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的。
此外,《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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