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拟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2022-09-23 09:17:35 观点网 

观点网讯:近日,云南省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将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是指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房时申请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款期间,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或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申请对象及范围方面,通知指出,商转公和商转组申请对象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普洱市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同时,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商业住房贷款未发生过逾期违约。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可以是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银行或其驻普洱的分支机构。承接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则必须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

通知提到,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仅支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中的住房贷款部分;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期限方面,通知指出,贷款期限按现行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且贷款期限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商转组贷款的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剩余的还款期限一致。

在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的认定方面,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认定按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为准;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按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贷款管理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刘海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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