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批复内容指,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在重庆市、天津市、海南省,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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