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家明
1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4个管理办法分别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还提出要加大用地供应,鼓励多主体多渠道建设保障性住房,居住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对于租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30%左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90%,其中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为同期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参考租金的60%左右;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
其中,有关深圳共有产权住房的内容最为引人关注。据悉,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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