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于同日公布了5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TCL家电、当事人魏某杰收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TCL家电、魏某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002668)事项上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但未对外如实披露。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家电”)为收购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002668.SZ),除自行参加司法拍卖、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奥马电器股票外,还与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新融泽”)、魏某杰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收购奥马电器。魏某杰实际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其控制的西藏天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丰”)中信证券(600030)账户、赖某丽光大证券(601788)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奥马电器股票,筹资由他人参与奥马电器股份司法拍卖。
TCL家电与中新融泽、魏某杰共同对奥马电器进行收购,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TCL家电与中新融泽、魏某杰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TCL家电对外披露了与中新融泽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与魏某杰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奥马电器股票。在TCL家电收购奥马电器过程中,TCL家电借用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下属4家子公司的4个证券账户,由TCL家电决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奥马电器股票,并通过大宗交易将股票转回至TCL家电。
三、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涉案期间,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9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5481.54万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06%。
2021年1月26日、1月27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分别为6780.41万股、9800.60万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6.25%和9.04%。
2021年1月29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14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47%。
2021年2月1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30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1.97%。
2021年3月3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1.79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6.51%。
2021年3月5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2.87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26.44%。
2021年3月30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3.14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28.99%。
2021年4月22日,TCL家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股票3.28亿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27%。TCL家电、魏某杰未按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仅披露了TCL家电及中新融泽的持股变动情况,在上述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四、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限制转让期内,魏某杰自行使用其本人及控制的各证券账户转让奥马电器股票,交易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7日至3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赖某丽光大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奥马电器股票237.22万股,成交金额1341.55万元,盈利103.99万元;2021年3月23日至3月31日,魏某杰使用其个人证券账户,合计卖出奥马电器股票602.03万股,成交金额3584.89万元,盈利1116.79万元;2021年1月29日,魏某杰控制的西藏天丰中信证券账户,卖出奥马电器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53.10万元,亏损16700.40元。
综上,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合计转让奥马电器股票849.25万股,成交金额4979.53万元,盈利1219.11万元。
广东证监局判定,TCL家电、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与魏某杰的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行为。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广东证监局认为,对TCL家电上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违法行为,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董事徐某荦,制定并执行相关收购方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杰在收购奥马电器的过程中,未如实披露与魏某杰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5%及每增加5%、1%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超过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魏某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320万元罚款,对魏某杰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王某、徐某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证券的行为,对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魏某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行为,对魏某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9.11万元,并处罚款2438.22万元。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裴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9日,奥马电器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融通众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1.35亿股将被司法拍卖。
2021年1月6日,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某、时任董事徐某荦安排下属形成了收购奥马电器的初步方案,明确以TCL家电为收购主体,以及参与司法拍卖竞拍、二级市场交易获得奥马电器股份的考虑和具体操作方式。
2021年1月21日,徐某荦联系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总裁邓某,请高盛达控股协助在二级市场购买奥马电器股票。2021年1月22日,邓某、高盛达控股财务总监陈某和徐某荦见面讨论了相关交易安排。同日,徐某荦建立微信群,群成员有徐某荤、邓某、陈某等人。2021年1月25日,高盛达控股安排相关人员开立证券账户。2021年1月28日晚间,TCL家电通过奥马电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在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奥马电器股份比例达到5%。
综上,TCL家电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增持“奥马电器”股票收购奥马电器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8日。陈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1月22日。
裴某斌与陈某是夫妻关系,联系密切,二人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1月25日至28日,裴某斌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29.76万股,并于1月27日至4月2日间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盈利14.13万元。裴某斌首次买入奥马电器股票,相关交易买入意志坚决,买入时点与陈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裴某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裴某斌违法所得14.13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侯某龙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邓某多次电话联系。同时,侯某龙作为高盛达控股财务部副部长,办理了升华工业证券账户开立。
2021年1月27日至28日,侯某龙控制、使用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23.21万股,并于2021年2月4日至2月18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盈利21.55万元,买入时点与陈某、邓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以及联络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侯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侯某龙违法所得21.55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显示,当事人赖某丽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之一魏某杰关系密切,与魏某杰相识十多年,以姐弟相称,在同一办公楼同一楼层办公,基本每天见面,电话联络频繁。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某丽与魏某杰存在联络接触,且知悉魏某杰正在交易奥马电器股票。
2021年1月7日,赖某丽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10.57万股,并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卖出。2021年1月25日,赖某丽中信证券账户买入“奥马电器”股票50000股,并于2021年1月26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盈利16.42万元,买入时点与魏某杰知悉内幕信息的时点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赖某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赖某丽违法所得16.4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显示,经查明,高盛达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月,应TCL家电的要求,高盛达控股安排下属4家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提供给TCL家电,用于其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该4家子公司重大事项由高盛达控股决策,公司公章由高盛达控股统一管理。
高盛达控股将自己控制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高盛达控股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加强合规教育。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高盛达控股(惠州)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奥马电器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9月30日,TCL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21亿股,持股比例48.05%。
奥马电器于2023年1月19日晚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TCL家电因在收购公司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TCL家电因在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等行为,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20万元罚款,对TCL家电时任董事长王成、时任董事徐荦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0万元罚款;TCL家电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政权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奥马电器2021年年报显示,王成自2021年4月30日至今任公司董事,徐荦荦自2021年4月9日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成,工商管理硕士,德州大学阿灵顿分校EMBA。1997年加入TCL,先后担任TCL多媒体海外业务多个管理岗位负责人、TCL集团人力资源总监、高级副总裁等职务,2017年10月至2021年8月担任TCL电子首席执行官,2019年1月至2021年8月担任TCL实业控股首席执行官等职务。2021年8月至今担任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徐荦荦,中国国籍,毕业于华威大学卓越管理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AVL公司排放事业部技术总监助理,易路联动市场经理,北汽福田并购部项目经理、副部长。2012年9月加入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部门长,战略投资部副部门长,董事长助理、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截至目前,徐荦荦先生担任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战略投资部部长、天津普林(002134)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1年4月30日至今担任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21年8月24日晚,奥马电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主体为TCL家电集团,截至报告书签署日,TCL家电集团持有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70亿股普通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88%;中新融泽持有奥马电器2313.81万股普通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13%;TCL家电集团与中新融泽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马电器2.93亿股普通股,占奥马电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01%。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TCL家电集团、中新融泽以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除要约安排外,无其他约定条件。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49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9%,要约收购的价格为6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14.95亿元,TCL家电集团已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3亿元(相当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06%)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独立财务顾问为申万宏源(000166)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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