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讯 7月12日晚,华侨城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决定书》提及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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