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其中提出,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住建、金融、税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信贷、税费、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鼓励现房销售。
其中提出,扩大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实施公证摇号 :一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 (不含144平方米)的房源;二是取得现售备案意见书的项目。
此外,通知指出,优化无房居民家庭认定标准。购房家庭中至少有一名登记购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 ,且购房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认定为无房居民家庭。
通知自2023年8月2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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