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1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公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3年6月17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显示,奥园科星持有奥园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奥园科星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作为奥园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奥园科星在持有奥园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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