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的会计分录?处理时要遵循哪些原则?

2025-07-10 10:40:00 自选股写手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房屋租赁业务较为常见,正确处理房屋租赁的会计分录并遵循相应原则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来看会计分录的处理。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当租赁开始日,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例如,甲公司租入一处办公用房,租赁期为 5 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10 万元,租赁内含利率为 5%。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为 10×(P/A,5%,5)=10×4.3295 = 43.295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使用权资产”43.295 万元,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6.705 万元,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50 万元。

在后续计量中,承租人应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仍以上述例子,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时,先计算利息费用 43.295×5% = 2.16475 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10 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 万元;同时,借记“财务费用”2.16475 万元,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16475 万元。

对于出租人,如果是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例如,乙公司将一处房屋出租,每月租金 5000 元,每月确认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5000 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5000 元。如果是融资租赁,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将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在处理房屋租赁会计分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比如上述承租人按租赁期分摊利息费用,出租人按租赁期确认租金收入,都是权责发生制的体现。二是相关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在房屋租赁会计处理中,准确的会计分录能为企业管理层提供租赁业务的真实财务状况,便于决策。三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判断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时,就需要根据租赁的实质来确定会计处理方法。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开始日 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经营租赁:无特殊处理;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资产
后续计量 计算租赁负债利息费用 经营租赁:按直线法确认收入;融资租赁: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

正确处理房屋租赁的会计分录并遵循相关原则,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

(责任编辑:贺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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