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预告登记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它能有效防止开发商将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等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房产预告登记的时效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关于预告登记的时效,《民法典》明确指出,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这里所说的“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在不同的房产交易场景下有不同的界定。在期房买卖中,通常是指房屋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之后。比如,开发商完成了房屋的建设,取得了相关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了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的各项材料,此时就可以认为达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购房者应当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的九十日内及时申请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对于二手房买卖,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一般是指买卖双方完成房屋交易的相关手续,如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完成资金监管等,并且具备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的条件之时。同样,购房者需要在九十日内办理正式登记,以确保预告登记的效力持续。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不同场景下预告登记时效的计算,以下通过表格进行对比:
| 房产交易类型 | 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界定 | 时效计算起始点 | 时效期限 |
|---|---|---|---|
| 期房买卖 | 房屋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开发商具备办理初始登记条件 | 开发商达到初始登记条件之日 | 九十日 |
| 二手房买卖 | 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手续,具备过户登记条件 | 具备过户登记条件之日 | 九十日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预告登记的有效期内出现债权消灭的情况,预告登记也会失效。债权消灭的情形包括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依法解除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未到九十日的时效期限,预告登记也会失去效力。
购房者在进行房产交易并办理预告登记后,一定要密切关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节点,及时申请正式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合同相关事宜,避免因债权消灭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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