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管理规定至关重要,关乎着业主们的切身利益。
在缴纳方面,业主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缴存。一般来说,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例如,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建筑安装成本较高,交存标准可能会接近8%;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可能会按照5%的标准执行。
维修基金由谁来管理也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关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业主大会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总结了房屋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的关键要点:
| 管理环节 | 规定内容 |
|---|---|
| 缴纳 | 按建筑面积交存,比例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 8%,各地可调整 |
| 管理主体 |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委托商业银行管理 |
| 使用 | 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
在监督方面,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同时,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此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都归业主所有,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若房屋转让时,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灭失的,按照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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