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什么?

2025-08-07 09:05:00 自选股写手 

在房产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最基本的原则,登记时间在前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例如,甲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A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抵押给银行B并办理登记,那么在房屋拍卖或变卖后,银行A优先受偿,若还有剩余款项,银行B才能受偿。

第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有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而有的未办理登记,已登记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又口头抵押给丙但未办理登记,当房屋处置时,乙优先于丙受偿。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多个抵押权都未办理登记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的比例来分配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例如,甲将房屋同时抵押给丁和戊,都未登记,丁的债权是50万,戊的债权是30万,房屋拍卖得款80万,那么丁可获得50万(80万×50/80),戊可获得30万(80万×30/80)。

为了更清晰地对比这三种情况,以下是一个简单的表格:

情况 清偿顺序
抵押权均已登记 按登记时间先后
部分登记,部分未登记 已登记先于未登记
抵押权均未登记 按债权比例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优先受偿顺序。比如,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还有,在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在实际的房产交易和抵押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清楚房屋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债权人在接受房屋抵押时,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也应了解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债务和抵押行为。

(责任编辑:郭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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