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11月25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琼公积金贷〔2019〕2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本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的本省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方式包括“带押直转”和“自筹结清”两种方式。“带押直转”方式商转公贷款应在原商贷银行办理,“自筹结清”方式商转公贷款可跨行办理。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述四款规定核定的最低值确定额度:(一)不高于本省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基准额度;(二)不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三)不高于按还贷能力和贷款公式计算的贷款额度;(四)不高于所购住房房屋价格的60%;
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为在本省已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受委托贷款银行。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审批、担保、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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