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 记者 秦龙】又有监管部门明确提示“零首付”风险。
12月30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称,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此举不但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而且暗藏诸多风险,提醒大众提高警惕。山东金融监管局并明确揭示了高评高贷、他方垫资、偷梁换柱等三种“零首付”套路。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在此之前,已有郑州、中山、广州等多地监管部门发声,就“零首付”购房警示。
警惕违法违规行为
揭示“零首付”购房三大套路
山东金融监管局在公告中表示,“零首付”购房套路通常有以下三种“套路”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等,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伪造虚假交易背景、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对于上述三大“套路”的危害,山东金融监管局表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可能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就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分析称:“‘0首付’意味着购房人根本就不符合银行贷款以及放贷的标准,这可能存在违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对于开发商来说,一旦被查处,不仅涉及刑事风险,还涉及被处罚的风险。而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没有首付,按规定是不能办理房贷的,这还会涉及虚假的收入流水和购房合同。若是银行和开发商合谋参与其中,银行也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这本身属于非正常操作,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王玉臣补充表示。
“零首付”购房示警
郑州、中山等多地住建、中介协会发声
记者发现,今年下半年以来,郑州及广东多地住建、房产中介协会发声,就“零首付”购房警示。
8月5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简称“郑州市住房保障局”)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有个别楼盘违规推出“0首付”购房活动,为防止此类行为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该局就相关风险进行警示。
郑州市住房保障局表示,严正警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存在违规开展“0首付”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12月21日,中山市住建部门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周边城市有个别开发企业为促进项目成交,联合第三方公司违规推出“免息垫首付”“零首付”“首付贷”等购房营销噱头。部分首付资金不足的购房者,被零利息、返现等说辞诱惑,听信销售及贷款中介公司的说辞,办理了“零首付”造成资金损失。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12月23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提醒,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需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切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高评高贷”等方式办理贷款。否则,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称,请各中介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引消费者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切勿宣传和违规提供“零首付”等金融服务。
责编:史健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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