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苏州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适用于苏州各县级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意见》的实施原则是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建设主体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府给予不超过20万/台资金补贴,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各管线单位承担,每一台电梯政府给与适当补贴。
姑苏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吴江(楼盘)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600736)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张家港(楼盘)市、常熟(楼盘)市、太仓(楼盘)市、昆山(楼盘)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国仕英称,此意见的目的主要在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也提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此意见的发布一方面改善了没有电梯的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居住舒适度有所增加;另一方面老旧小区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换房需求减少,进而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稳定作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