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实施意见》。意见显示,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商业地产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70%调整为50%。专家提出,政策对商业地产买卖的首付比例进行了下调,这也是当前全国首个在商业地产领域降低首付的政策,对于后续商办物业的买卖和去库存等有积极的作用。实施意见部分原文如下: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在划拨土地上政府统建和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力争用5年时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9万套,使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有量达到12万套,基本满足社会各类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每年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市自然资源局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应保尽保。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从2020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增住宅项目用地在储备供应时,市自然资源局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土地受让人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及建成后的移交事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合同和协议中明确,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
(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将棚户区改造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由区县确定改造范围、户数、征拆安置量、土地权属、拆迁时限等,审核改造投入,确定改造方案,引入有实力的企业实施改造。重点推进城关区雁滩片区、南砖瓦窑、红泥沟、南河新村、北园小区,七里河区老西客站片区,安宁区城中村,西固区全域,兰州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两个统筹、五个结合”,即:全市统筹谋划,各区统筹实施;将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城市转型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经营能力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旧城改造、“抽疏增绿”相结合,将棚户区改造与改善民生、规范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对老城区以拆屋降密、增量提质、疏解功能为原则,促进老城区“减量发展”。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企业自持余量房作为租赁住房,培育租赁市场。政府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余量房,作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拓宽保障渠道。
(三)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充分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可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已建成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维护费用后全部用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不足部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予以充分保证。
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四)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引进人才提供实物保障、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等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逐步将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人才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人才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住房后出租,有效加强人才公寓的供给。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单位依法依规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棚户区改造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和专家公寓。
(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各区县住房市场实际租金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的收入和家庭人员数量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强保障对象的租金支付能力。
(六)鼓励通过市场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各项“租购同权”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人群通过兰州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租住市场化房源,解决住房问题。对依法登记备案的租房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健全租赁市场规章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规范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
(七)落实对租赁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营改增住房租赁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落实国家对个人住房租赁相关各项税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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