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本团队对首批入选城市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展开了对比分析。
下表对首批城市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的核心信息进行了整理,展示如下:
注:*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落实中关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9]134号)未公开,从福州市住房局2020年1月2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的《关于2019年度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的公示》知晓该文件的存在,在网上无法检索到“榕政办[2019]134号”全文(根据文件号推测其成文时间大约在2019年10月左右),团队曾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上申请该信息公开,尚未得到反馈。
*2《厦门市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20]52号)被定为不主动公开文件,团队通过网上申请获得邮寄纸质版。2020年10月12日厦门市住房局官网发布的《厦门市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申领操作规则》(厦房[2019]111号)(2019-09-25),有较详细的奖补标准与办法,本报告中的分析以此为准。
从表2看,在首批入选并已经公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城市中,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长沙、深圳是为中央专项资金专门出台了使用管理办法,其他城市是结合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制订了共同的管理办法。关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的分工,大多数城市没有明确说明,在长春市的使用管理办法中说明较清楚,“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用于住房发展租赁市场,地方财政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需要说明的是,长春市政府2019年9月10日在其官网上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9]8号) 已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奖补标准,可能是各城市公布奖补标准最早的一份文件,但为统一标准和增加可比性,表3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印发时间为准。
从表3来看,只有3个城市在2019年就制订和印发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截止今年5月,累计有10个城市制订和印发了管理办法,今年8月底和9月初又有4个城市密集公布了管理办法,其中9月10日上海市和杭州市同日网上公布。
长春、长沙、南京、厦门等城市都有出台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
在已公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城市中,广州、合肥、北京、深圳制订的规定较为详细,条款都达到30多条。但需要注意的是,长春、长沙、南京等城市出台了管理办法的配套细则,大量操作细节可能更多蕴含在配套细则中。
说明:表中留白的地方,不代表该城市实际执行过程中其他政策文件对相关问题没有做出规定,仅说明管理办法政策文本中无直接的相关表述,且也仅反映本团队对管理办法政策文本的解读,不一定完整和准确,仅供参考。实践中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后续表格同样做此声明。
各地管理办法中均明文对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首先,各地普遍都强调“不资助公租房”,明确专项资金只用于市场化的租赁住房,划清了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界限;其次,也有不少城市特地强调了不可将专项资金用于单位租赁住房的建造与运营、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等。以上这些规定虽然从源头上都是来自财政部、住建部的直接要求,但也体现了各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款专用、大力助推住房租赁市场的决心。
不过,单位租赁房和人才公寓是否可以列入资助范围,各地做法不一样。上海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租赁房不得再申请资助;长沙则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中规定,定向提供给本单位的租赁住房,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福州2020年1月公示的首批共2.87亿元的5个资助项目,全部给了产业园区/高新区/创业中心的人才公寓或员工宿舍类租房。
不少城市对资助次数也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同一项目或房源不得重复申请资金资助,即“不重复资助”。但对于运营类项目或房源,同一套房能不能每年奖补,或每年奖补算不算重复奖补,不少管理办法并没有界定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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