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快发展保障租赁房 “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5.8万套

2022-10-18 12:39:11 观点网 

观点网讯: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细则明确,要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8万套(间)。

各地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量大、人口净流入的城市,要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并重优化调整增量住房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细则表示,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发展盟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统筹做好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根据中央资金相关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补助。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支持名录盟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结合现有资金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要应报尽报。

切实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积极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引导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推动教育、卫生、铁路等各类行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支持专业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改建、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优化户型面积标准。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积极发展小户型、功能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或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工或建成的新建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责任编辑:崔晨 HX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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