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公众号:“公寓次世代”
公寓企业遇到难题不假(今天,我关掉了我的集中式公寓),也一直在积极解决问题,随着除湖北外,各地疫情新增量持续下降,各地管理部门也陆续腾出手来,关注经济、关注中小企业、关注民生行业,解决广大市民的住房问题,是城市复工的基础性保障,因此,最近有越来越多和长租公寓有关的好消息,我们来看看目前阶段,各地的“救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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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浙江、厦门、苏州等地“救市”政策
无锡
无锡市住建部门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实施意见》,共17条助力企业共渡难关,长租公寓可申请服务业纾困资金,享受减免或缓收租金:
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补助;
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可免收1至3个月租金,同时,鼓励其他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亏损严重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申请服务业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三、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
八、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九、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优先支持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联盟实施纾困举措,鼓励互联网平台降低或者减免防疫期间的端口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一、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锡建建市〔2020〕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三、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若前期未按合同支付的,应尽快予以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和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四、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主体,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五、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无锡经开区管委会)
十七、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印发
厦门
厦门市发布《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扶持长租公寓适当减免租金: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
为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复产复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企业尽早开工,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优先保障项目清单。
二、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承担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场所、售楼现场必须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及工作人员防疫管理工作,逐步恢复正常办公,有序开放售楼现场,记录出入营销场所的人员信息和体温情况。在疫情期间,鼓励企业推行网上办公;无特殊情况,各房地产项目推介、销售主要采取网上营销、定向营销、分散营销等,不组织人员集中的现场销售活动;销售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强化一对一的服务关系,避免销售人员与客户交叉接触,把感染风险降到最低。
三、根据疫情对建设进度的影响,可适度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审批标准。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五、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按时发放。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优先安排信贷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时发放。增强职工租房支付能力,支持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季及时拨付资金。
六、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疫情结束后次月完成补缴的,按照正常缴存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参加疫情防控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在疫情防控期间延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补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八、加快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审批,分批次加快企业扶持资金兑付,第一季度完成首批预付资金拔付。
九、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在疫情期间,上述已实施租金优惠的企业,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上述工作要求实施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其执行。
浙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提出: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1.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2.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3.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4.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5.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6.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7.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8.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9.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10.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11.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12.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4.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0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15.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16.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17.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8.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2日
苏州、广州
苏州市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广州南沙也发布有“关爱企业十条”,其中包括合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房租、加大金融支持等:
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仓库的企业,免收1个月、减半2个月租金。租金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
对租用镇属物业或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安徽
2月10日,安徽省房地产商会发出《关于疫情过后对房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关于长租公寓层面建议:
由于疫情对出行和返工的限制,造成大批房屋空置期。长租公寓减免住户租金,希望房东方也能做租金减免,共同承担应对。
关于疫情过后对房地产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尊敬的合肥市政府:
大疫当前,全民奋战,多地封城,经济停顿。我们地产人士焦虑万分。
合肥市政府曾于2月6日出台关于扶持企业的12项政策,非常及时,非常给力,使我们倍受鼓舞。在疫情中受损最大的是服务业和小微企业,他们为抗击新冠的战斗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房地产行业同样也是。
房地产行业是高周转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它关乎到60多个上下游行业的兴衰。根据中央的部署,随着武汉封城,我省地产企业几乎一夜之间关闭了售楼部,销售活动完全停止,基本没有回款,企业资金压力巨大,复工和持续经营难以为继,银行的还本付息是个巨大的包袱。
安徽省房地产商会是安徽省房地产行业的龙头组织,代表了全省房地产行业80%的市场占有率。我们特别向市政府反映地产行业遇到的难题,请求市政府能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我们认为,三年多来的调控政策偏紧,新冠疫情的危害程度不可估量。为了保护我市国民经济的活力,帮助地产上下游企业度过难关,带动就业,保障税收,发挥房地产是经济压舱石和稳定剂的作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 金融政策方面:
1、 增加银行信贷额度,加大放款力度;
2、 对所有房企的银行贷款无还本展期六个月;
3、 适当降低房企贷款利率或者免除疫情期间的利息;
4、 对到期贷款利息予以缓交3-6个月;
5、 对具备条件的商贷和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
二、财税政策方面:
1、税金延缓:2-6月份的税金分别延缓3个月缴纳,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至6月30日;
2、保险、公积金等福利缴费调整:
(1)五险一金在疫情期间予以缓交;
(2)阶段性降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
(3)同意企业在目前困难阶段全员按照当地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4)企业可以自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5)阶段性取消征收工会会费和残疾人补助金;
(6)在员工和企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物业,餐饮,酒店,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调整社保缴费险种。只缴纳工伤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三、工程建设方面:
1、帮助企业尽早复工,组织协调外地劳务有序进入合肥劳务市场;
2、疫情期间,建筑材料钢筋、砼、砌体等材料价格做相应管控;
3、针对企业疫情期间发生的防疫物资采购使用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4、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设备租赁期限增加,希望政府倡议租赁企业减免费用或政府给予一定补贴;
5、原定的20%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缓交或免交。
四、房地产销售政策方面:
1、加速房查、网签网备、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合理销售房屋的房查网签网备;
2、阶段性放宽预售政策,6月份以前预售形象进度由高层7层和多层封顶改为1层结构封顶;
2、适当放宽限购政策,加大人才落户激励,给与符合人才落户群体购房补贴或者贴息政策;
3、降低按揭首付比例,加大新房及二手房放款力度,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缩短放款周期,全面降息,首套按基准利率的85折,二套按基准利率;
4、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减免交易契税,增值税从5%下调至2%;
5、适当放宽价格备案限制,适度提高高端豪宅的价格上限。
五、大中型商业停业方面:
1、政府协助提供防疫物资采购渠道;
2、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中型商业企业予以税收减免;
a、因租赁调减优惠,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减免或减半征收;减征、免征或缓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b、对于已征税款予以退还或者返还,返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c、提供稳岗补贴、缓缴社保等扶持政策,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可以返还一定比例社保补贴;
3、对场内小微企业商户免征或缓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提供稳岗补贴、缓缴社保等扶持政策。
六、长租公寓方面:
由于疫情对出行和返工的限制,造成大批房屋空置期。长租公寓减免住户租金,希望房东方也能做租金减免,共同承担应对。比如苏州政府明确房东有义务对租赁运营企业做租金减免。
七、延期交房方面:
对因新冠疫情复工受影响的地产企业,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准予延迟交房,政府出具同意延迟交房的证明。
八、物业管理方面:
1、因疫情严重,物业人员工作量增加,各项防控措施导致的费用上升,给予补贴或税费减免;
2、因疫情隔离、治疗导致失业或失去收入的家庭,国家给予阶段性物业费缴纳补贴。
九、监管资金方面:
1、新增监管资金缓交3个月;
2、存量监管资金6月份前全额返还,缓解因一季度回款造成的资金压力;
3、将设计费、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纳入监管资金使用范围;
4、降低税金申请条件,进账为监管总额的40%,支出为监管总额的20%,无结构封顶要求;
5、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或母公司为一级开发资质的,可降低原监管资金的30%。
十、土地出让方面:
1、因疫情原因延期的,采用网络拍卖等形式,尽快恢复出让;
2、拍卖保证金比例由20%调整至10%、土地款支付节奏由第二笔土地款签订合同2个月内调整至6个月内;
3、延长新供土地开竣工时间的要求。
以上十个方面的建议,是我会根据房企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如有不妥,请予批评指正。
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必将尽快复苏,为我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住房需求。
安徽省房地产商会
2020年2月10日
目前公寓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有:第一,现金流紧张,需要资金扶持;第二,大量租客要求免租金;第三,大量中小规模公寓缺乏专业的人员防疫培训和防疫物资。
从目前各地的政策来看,大多数停留在倡议层面,仅无锡、厦门的政策比较具有落地性,希望各地有更实际的帮扶政策,真正帮助公寓企业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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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做好住房租赁企业复工工作
2月13日,杭州市住保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的通知》:
明确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在保障租客及住房租赁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确保房东、租客基本权益,推进住房租赁企业有序复工。
严格落实防控举措 合理有序安排企业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及时向住房租赁企业传达各级疫情防控要求,指导督促企业按照《关于调整“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关于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复工备案核准的要求》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制订复工方案并向属地政府申报备案,积极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及物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计划的逐步安排相应岗位员工返岗。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应全面掌握在岗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对返岗人员做好假期外出情况和出行轨迹摸排工作,按照来源地情况结合防疫要求分类管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避免带病上岗。
督促企业规范管理 确保租赁市场健康平稳
指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租客,并督促租客如实申领“杭州健康码”,告知拟入杭租客必须申领到“绿码”后才能入杭。其中,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租客,未返杭的一律通知其延迟返杭;对即将返杭的租客,住房租赁企业应掌握其返杭行程,并根据街道、社区防疫管控要求,及时协调安置其入住;已入住的租客应遵守所在街道、社区防疫管控措施,住房租赁企业应加强督促;对其中居家隔离期间的租客,住房租赁企业应配合街道、社区做好实施工作。除经核实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重点地区人员。
疫情期间,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稳定,杜绝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同时,呼吁租赁各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础上,就租金减免进行协商,住房租赁企业与房东就租金减免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房东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房东减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并在租客应付租金中直接予以体现。
强化租赁市场监管 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加大疫情期间住房租赁市场检查力度,通过主动检查、投诉信息调查等,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对违反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将采取约谈、通报、暂停合同网签备案、移出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名单、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酌情扣分等措施进行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这是一份复工许可。
公寓企业需按照《关于调整“防控疫情、人人有责”十项措施的通告》《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关于物业服务和住房租赁企业有序复工备案核准的要求》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防控主体责任,认真制订复工方案并向属地政府申报备案,积极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及物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计划的逐步安排相应岗位员工返岗。
第二,建议可以协商免租,但必须在公平、资源、合法基础上,不要过分误读。
呼吁租赁各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合法基础上,就租金减免进行协商,住房租赁企业与房东就租金减免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不得单方面停止支付房东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房东减免的租金全部惠及租客,并在租客应付租金中直接予以体现。
现实来讲,目前租客返程、招租等方面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和阻碍,公寓企业复工需要考虑清楚的节奏,有计划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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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及财政奖补资金
近日,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结合当前相关法规,提醒您注意相关操作事项,以顺利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长租公寓是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对于大量品牌公寓而言,确实是利好。
有个公寓老板说过,经过这几年野蛮发展,公寓行业90%是现金流企业,太依赖资本或借贷,自身的造血能力太弱,这才是疫情到来时,大多数企业免疫力差的根本问题。理性来说,这次生死考验很残酷,但也能让公寓创业者更快地清醒过来,算清楚了兜里还有多少钱,能支撑多久,早做打算。
创业本就九死一生,如果这次熬过去了,接下来一定要努力做个利润型企业,把盈利放第一位,只要有持续的利润,想死没那么容易。
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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