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6月15日,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披露公告称,为合资开发项目提供财务资助。
观点新媒体阅读公告后得知,于2022年4月19日,香港兴业国际透过其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Pine Isle及希慎透过其间接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Mariner Bay,与合营公司A,即由Pine Isle间接拥有40%及由Mariner Bay间接拥有60%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A以向合营公司A提供总额为22亿港元的5年循环贷款融资,主要用于向根据合营项目开发的住宅单位的买家提供按揭贷款。根据贷款协议A,由Pine Isle将承担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8亿港元,相当于贷款融资金额的40%。
另悉,于2022年5月26日,Pine Isle和Mariner Bay作为贷款人与合营公司B作为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B,以向合营公司B提供总额为15亿港元的5年循环贷款融资。虽然合营公司A和合营公司B涉及合营项目的不同范畴,但该项目最终属于单一目的项目,而香港兴业国际在合营公司A和合营公司B中的持股比例相同。因此,香港兴业国际认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将贷款B(定义见下文)与贷款A合并为恰当。
资料显示,合营公司B为开发合营项目的项目公司,亦由Pine Isle间接拥有40%及Mariner Bay间接拥有60%。根据贷款协议B,Pine Isle及Mariner Bay向合营公司B授出的股东贷款将按彼等各自于合营公司B的股权实益比例及相同条款作出。根据贷款协议B,由Pine Isle将承担的贷款金额上限为6亿港元。
提及资助原因,香港兴业国际称,其董事经考虑合营项目相关资产的最新可收回价值后,认为贷款B不存在重大信贷风险。董事亦认为,向非跨境合营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无抵押、不设固定还款期限,计或不计息的股东贷款于市场上很普遍。董事进一步认为于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并没有税收差异,因此贷款B确定为不计息。此决定已参考并符合市场惯例,贷款B的条款属公平合理的一般商业条款。
公告内容显示,加上根据贷款协议A项下同意的8.8亿港元的股东贷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香港兴业国际就合营项目承诺的财务资助总额将为43.72亿港元。香港兴业国际将以内部资源为根据贷款协议B发放的贷款提供资金。作为主要合营公司,合营公司A和合营公司B的业绩及资产和负债均采用权益会计法纳入该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因此贷款B对本集团的财务影响为增加对合营公司的贷款(非流动资产)及相应减少现金结余6亿港元(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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